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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能為您的家庭和機構聘請合適的員工

目前開放移工來臺從事的工作為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

旺唐國際有著超過30年在醫療長照的經驗。我們因此專精在申請、培訓照顧服務員和家庭移工。我們替移工找適合的工作也幫機構和家庭找到適合的移工。

  • 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一、配偶。

    • 二、直系血親。

    •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申請家庭幫傭工作者

  • 工作內容: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 雇主資格:

    • 資格一、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一)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

         1.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 (二)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點數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點數

      年齡未滿1歲7.5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6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4.5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3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2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1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不計點

    •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1點

    •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2點

    •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3點

    •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4點

    •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5點

    •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6點

    • 年齡滿90歲以上7點

    • 註:

    •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申請機構看護

  • 工作內容:在下列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 雇主資格: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移工來台灣的年齡限制和工作時限

來臺年齡:
移工來臺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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